常 委 会 议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并主持本会全体会议,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执行全国政协、省政协、苏州市政协以及本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听取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关于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执行情况,本市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实施情况,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解决情况的通报,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通过以常务委员会名义向市委、市政府提交的专题调查报告、视察报告和重要建议案;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及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决定本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领导成员;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本会副秘书长和办公室正副主任。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的日期、议程由主席会议决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以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不是常务委员的本会副秘书长、办公室正副主任、专门委员会驻会正副主任,在张家港市的省政协委员和苏州市政协委员,各政协联系组组长,以及与会议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可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 务 委 员 名 单(49名)
(2007年12月29日政协张家港市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