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发布日期:2013-08-13 阅读次数:

 

2003522日市九届政协第二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2006511市十届政协第二十三次常委会会议修订  2009316市十届政协第九次常委会会议修订  2012726日市十一届政协第二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结合我市政协的实际,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及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就我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与合作;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六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委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为全体委员的20%左右。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10人左右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工作任务较重的专门委员会可适当增加组成人员。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从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由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提出,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任命。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委员推荐,经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同意,按专门委员会产生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若干专业小组,专业小组的设置由主席会议讨论决定。专门委员会要本着委员自愿的原则,充分吸收他们参加有关委员会的专业小组活动。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这些委员参加活动,发挥作用。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不担任政协委员的有关方面人士作为顾问,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有关活动。

第十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全面反映各种意见。凡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

第十三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调研、视察报告、提案、社情民意等,需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集体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门委员会需要以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和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每年全体会议决议和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建立例会制度,会议应作记录,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与中共张家港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建立经常的工作联系。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同各市、县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组织协作。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通则自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