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委员守则

发布日期:2013-08-13 阅读次数:

 

2006511日市九届政协第二十三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2009316日市十届政协第九次常委会会议修订  2012726日市十一届政协第二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致力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二、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国家大政方针,学习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不断增强行使委员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为祖国、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三、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政协内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界别的团结合作。

四、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

五、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积极参加地方重大事务的讨论,并通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监督。

六、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撰写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主动向中共张家港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建言献策。

七、积极参加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专题视察、调查研究等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等重要会议或活动,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八、在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会议上认真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九、对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及其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努力保持自身在本界别的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