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民主监督规程
(2006年11月6日市九届政协第三十二次主席会议通过 2009年3月16日市十届政协第九次常委会会议修订 2012年7月26日市十一届政协第二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政协民主监督是指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以建议和批评为主的方式进行的监督。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之一,也是我国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鲜明的党派性等特点,在国家和地方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独特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的实际,在总结完善已有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民主监督规程。
一、民主监督的原则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必须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广泛听取各方面人士的意见、要求,实事求是地提出建议和批评,积极稳妥地推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转变作风。
二、民主监督的内容
(一)本行政区域贯彻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地方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的情况。
(二)本行政区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苏州市重要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等方面的执行情况。
(四)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五)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改革方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七)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建议案和重点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八)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三、民主监督的方式
(一)通过政协各种会议提出意见建议
通过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专题座谈会等形式,组织委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就一些重大问题,听取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情况通报,在此基础上提出意见建议。
(二)组织委员视察
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可就一些全局性问题或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组织委员视察,直接或通过视察报告的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三)提交建议案、调查报告、提案
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个人可以运用政协建议案、调查报告、政协提案等形式,就某一方面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要加强检查督促工作,促进建议案和重点提案的办理落实。
(四)支持政协委员反映情况
政协委员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广泛联系,积极向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和政协机关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要为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拓宽渠道,提供必要条件。重要的社情民意,要及时准确地报送市委、市政府。
(五)开展民主评议
根据形势需要,结合工作实际,对党政机关、部门履行职能、完成任务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适时适度地开展民主评议活动。
(六)开展特邀监督工作
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要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选聘政治素质好、参政热情高、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较丰富专业知识的委员,担任特邀监察员、监督员、检查员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和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开展民主监督工作。
(七)参与党政机关、部门的有关活动
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要有重点地组织委员参与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会议、检查等活动,参与讨论,反映情况,提出批评或建议。
(八)参加上级政协组织的专项民主监督活动。
(九)在有关宣传媒体上发表意见建议。
四、民主监督的程序
(一)确定议题
可由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委会会议确定议题;也可根据专门委员会、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的提议,由主席会议统筹研究确定议题。
(二)准备材料
确定民主监督议题后,由市政协办公室商请党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认真准备相应的材料,并提前送交市政协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接到材料后及时发给委员阅研。
(三)组织实施
根据民主监督议题的特点,选用相应的民主监督方式。采用会议形式时,委员要各抒己见,切实提出建议和批评;采用视察调查形式时,要组织专门小组,深入一线,听取基层单位负责人、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在掌握真实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视察或调查报告等形式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形成建议
由市政协办公室或专门委员会将委员的监督意见归纳分类,形成书面材料,送交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要意见建议经主席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审定同意后,形成建议案,报送市委、市政府。
(五)跟踪反馈
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建议案、提案和政协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等送交市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后,由市政协办公室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张家港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跟踪掌握办理落实情况,及时准确地反馈给参与监督的相关单位和政协委员。
五、民主监督的保障措施
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要组织广大政协委员了解和熟悉民主监督的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认真学习党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参阅监督对象的有关材料。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大力支持政协委员履行民主监督的职能,并主动为政协委员提供了解工作情况和社情民意的机会,为委员开展民主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物质保证。
要加强民主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要监督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的解决进程,增强针对性;要深入调研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讲究实效性。对政协参加单位或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落实专人积极催办,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使每条意见和建议都有答复、有结果。对重要事项,政协领导要亲自组织检查和监督。对涉及监督内容的会议和活动,要精心组织,充分准备,做到有计划、有重点、有实施方案,特别是对一些重大事项的监督,更应认真研究,郑重提出,精心组织。要同纪检监察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密切合作,促使民主监督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并发挥应有的作用。要充分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报道民主监督活动的情况,扩大政协民主监督的社会影响力。
要切实保障政协委员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扰政协委员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更不得打击报复。对侵害政协委员民主权利的人和事,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将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