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关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委会会议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3-08-13 阅读次数:

 

2007618日市九届政协第三十二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2009316日市十届政协第九次常委会会议修订  2012726日市十一届政协第二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作用,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切实增强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模范遵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按时参加常委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向市政协办公室履行请假或告知手续:

(一)因病或外出等原因不能参加会议者。

(二)赴外地工作三个月以上者。

(三)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离会者。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本市另有其他活动时,一般应参加常委会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统计,每年在常委会会议上公布一次,并以书面形式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凡未经履行请假手续,每年不参加常委会会议两次以上者,由常务委员会会同其所在界别、有关单位协商更换人选,并按照政协章程规定,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新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每届任期内请假较多的常务委员,建议不再作为下届常务委员人选提名。

第七条  本规定自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