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3-08-13 阅读次数:

 

2006511市九届政协第二十三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2009316市十届政协第九次常委会会议修订  2012726市十一届政协第二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实现我市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贯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协商决定下届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增加或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三)召集并主持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四)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经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可延长任期。

(五)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六)执行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七)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中共张家港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八)提出常务委员调整建议名单,由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九)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十)决定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十一)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一般应于会前十天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由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中共张家港市委、市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上级有关重要会议精神的传达,听取中共张家港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驻会副主任列席。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有关政协委员、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在张家港的省和苏州市政协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政协各镇、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工作委员会、系统联系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讨论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四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问题进行专门协商,提出意见和建议。专题座谈会由有关的常务委员参加,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章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必要时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