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优秀政协委员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优秀政协委员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政协委员履职积极性,切实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政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和数量。优秀委员评选届内安排两次,分别安排在本届政协履职第二年和第四年。评选对象为本届市政协委员。优秀政协委员名额原则上控制在委员总数的10%左右。
第三条 组织领导。优秀委员评选工作在市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实施,依托市政协各专委会、各镇(区、街道)工委和各界别委员之家开展,具体工作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评选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以委员履职情况为重要参考依据,采取民主推荐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评选条件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自觉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不断增进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协章程》;认真贯彻执行政协组织的各项决议、决定,自觉维护政协形象。
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守社会公德,爱岗敬业,无违法违纪行为。
4.模范履行委员职责,发挥标杆作用,参加政协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履职积分较高,每年至少撰写一份提案,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信息,积极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并在以下方面表现突出的优先考虑:
(1)获优秀提案表彰、社情民意信息被上级政协组织采用的;
(2)承担政协调研任务,撰写高质量调研报告的;
(3)在各类会议、调研、座谈、“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活动中发言积极、质量高,意见建议被采纳使用的;
(4)参加委员联村、联企、联社区活动,密切联系群众,主动做好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凝聚共识工作的;
(5)撰写政协工作宣传信息、政协理论研究文章、编写文史稿件,并在各类刊物发表的;
(6)担任委员之家正、副主任,积极组织、协调委员搞好活动的;
(7)经政协组织推荐,被选派为民主监督员,并能较好完成民主监督工作任务的;
(8)珍惜委员荣誉,热心回报社会、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和扶贫帮困活动的;
(9)坚持“一岗双职”,本职工作出色并在本单位和群众中有良好声誉,荣获苏州市级以上称号并受到表彰的;
(10)广泛开展交流联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我市招商引资和经济建设牵线搭桥,取得明显成效的。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推荐或自荐。市政协各镇(区、街道)政协工委、界别委员之家集体推荐或委员自荐,并填写优秀委员推荐表报市政协办公室。
(二)初审。市政协办公室、各专委会结合全员入委归口情况、委员履职积分情况,提出对汇总名单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市政协办公室形成初步人选建议名单。
(三)票推。由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各专委会(办公室)正副主任、各镇(区)政协工委主任、各界别委员之家主任,对初步人选建议名单进行投票。排名靠前的作为优秀政协委员正式人选建议名单。
(四)征求意见。优秀政协委员正式人选建议名单,分别征求市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五)会议审议。市政协主席会议对优秀委员建议名单进行审议,作出表扬决定。
第七条 表扬形式
(一)以政协张家港市委员会的名义,对优秀政协委员作出表扬决定。
(二)通过新闻媒体、政协网站、政协微信公众号等广泛宣传优秀政协委员的先进事迹。
第八条 优秀政协委员的评选表扬情况,存入委员本人履职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送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及所在单位。
第九条 被评为优秀政协委员,且基本符合委员继任条件的,政协换届时优先推荐为下届政协委员或政协常委人选。
第十条 本办法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